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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原技术负责人因侵犯“湘潭恒欣”公司的商业秘密终审维持原判判刑叁年

发布日期:2015-08-04 浏览次数:1260
  8月4日,【湘潭恒欣】从韶山市检察院获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韶山人民法院关于扬州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扬州百思特”)原总经理朱某,原技术负责人李某两人侵犯“湘潭恒欣”商业秘密罪的终审判决。
  朱某和李某曾分别在【湘潭恒欣】从事销售和技术工作,均与【湘潭恒欣】签订了保密协议并领取了保密费。在2009年、2010年分别跳槽至扬州百思特,朱某在明知李某所掌握的技术资料为“湘潭恒欣”的商业秘密情况下,仍让李某将窃取的“湘潭恒欣”商业秘密带入并应用于扬州百思特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湘潭恒欣】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韶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朱某、李某二人因侵犯“湘潭恒欣”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一审判决,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后二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进行了开庭审理,2015年6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了韶山市人民法院关于二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
  “湘潭恒欣”作为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通过两年多的体系运行,极大地提高了知识产权运用和维权的意识和力度。近两年来,“湘潭恒欣”进行专利维权案件达17件。通过维权保护了企业的核心技术,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并推动了整个行业的技术升级。
  “湘潭恒欣”还是首届湖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试点单位、国家工信部专利补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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